签合同前不看这几点,疫情防控物资可能让你人财两失
付款节点藏着大学问
30%的预付款,30%的进度款,10%的尾款,这样的付款比例在2022年上海疫情期间致使不少采购方遭受损失。那时某街道办向江苏一家口罩厂采购200万只N95口罩,支付60万预付款后,厂家延迟交货3个月,最终仅送来50万只不合格产品。建议将尾款比例提升至30%以上,进度款与具体交付批次相挂钩。杭州一家医院2023年的采购合同里,直接把尾款设定为40%,货物验收合格存放进仓库后才予以支付,极大地降低了风险。
发票与付款之间的时间差同样得计算明晰,合同写明“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然而在2024年,广州的某家企业曾碰到供应商长时间不开具发票,致使甲方没法入账的状况,可以在条款中增添“乙方应在发货同时开具发票”或者“甲方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提供发票”,以此将主动权掌握在自身手中。
质量标准不能只写“国标”
一句话太空泛,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一批不合格防护服,厂家拿着过期的备案凭证依旧供货,采购方验收时仅仅看了外包装。石家庄一家疾控中心在合同里直接列出11项具体技术参数,包含过滤效率、抗湿性、断裂强力等数值,每批货附带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一招值得学习。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证复印件存在容易造假的情况,深圳某海关在2024年查获的假冒医用口罩案当中,骗子伪造了广东某正规企业的资质文件,建议在合同里增添“甲方有权向发证机关核实”这样的条款,在交货的时候要求乙方提供带有二维码的电子证照,当场通过扫码来验证真伪。
交货时间要卡死两头
“收到预付款后XX日内交货”这般的时间出发点对甲方会造成不利影响。在2021年武汉处于疫情时期时,某区卫健局支付了30%的预付款,此后供应商拖延了45天,其给出的理由是“采购原材料遭到了耽误”。后来在法院进行判决时,虽然支持了甲方,然而防疫物资此刻早就已经过了最为紧缺的时段。能够将时间修改成“合同生效后XX日内”,或者进行分批交货并绑定具体的日历日期,就比如“第一批5000件要在3月10日前必定到库”。
关于运输延误这件事的责任划分,必须得清晰地写出来。在2024年的时候,河南出现了暴雨情况,有一批本来要送往郑州的消毒液,因为高速封路这一状况,导致延误了3天时间。其中,物流公司表示这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而供应商则称这是物流方应承担的责任,采购方处于两者之间,左右为难。在合同当中,应该明确规定:不管运输这个环节出现什么样的问题,乙方都需要保证在约定的日期之前,把货物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地点,不然的话,就算乙方违规违约。
验收不能超过7天
把“收到货物后XX日内验收”,这个XX可千万别填得太长。南京有一家连锁药店,在2023年采购了20万只医用外科口罩,合同当中写的是30天验收期,然而到了第25天,将箱子拆开后发现有三分之一是薄得像蝉翼那样的劣质品,厂家给出以“超过合理验收期”作为理由来拒绝退货。当下江苏省药监局所推荐的是3至5个工作日,对于大批量物资来说最迟不会超过7天,要是验收不合格在当天就得发出书面通知。
遇到验收争议时去找第三方检测机构处理,然而得要提前就约定好到底是找哪家,在2022年重庆发生了一起熔喷布质量方面的纠纷,当时双方对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这个表述理解出现了不同,为此就扯皮拖延了两个月时间;那种能够找到解决方式的办法,可以是直接在合同空白之处填上具体的机构名称,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这种例子,或者也能够约定好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就由甲方所在地名为省级质检院进行负责检验。
违约金比例要双向对等
甲方若逾期付款,每日需按千分之一计算,乙方要是延期交货,同样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看似表面秉持公平,实际上却对甲方颇为不利。将千分之一经换算得出年化利率为36.5%,此数值远远超出了当前LPR四倍所制定的标准,在打官司之时,法院通常会对其进行调低。2024年上海法院所出现的判例表明,这类违约金一般会按照LPR四倍也就是年化13.8%左右予以支持。建议直接写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进行计算”,如此既合法又执行明确。
不能仅写下“全部损失”这四个字来确定乙方赔偿责任。2020年,北京的某医院,因使用了不合格的防护面罩,致使医护人员感染,从而起诉供应商进行索赔,索赔内容涵盖医护人员治疗费、隔离期工资以及精神抚慰金等,然而合同里并未明确间接损失范围,最终仅仅赔付了面罩本身的钱。如今,专业采购合同会将“间接损失”具体化为:人员医疗费、误工费、第三方索赔费用、行政处罚罚款等。
附件清单才是合同心脏
附在合同后的那份名为《疫情防控物资清单》的附件,它在整份合同里占据着如同心脏般关键重要宛若灵魂一样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却有好多人仅仅是草草地随意写上几行字就匆忙盖章了事。在二零二三年的时候,山东曾经露过一批防护服,合同上面标注的是“医用防护服”,而附件那里写着的却是“连体式防护服”。等到验收的时候,乙方送过来的竟然是工业防尘服,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竟然判定甲方同样具有过错,其原因在于附件里所写的规格不够清晰明确。准确恰当的做法应该是在清单里面清楚明白地罗列出来:产品的名字称谓、注册证号、规格以及型号、生产这家产品的厂家、产品生产时的批号、直到失去效用的日期,而且每一项都要仔细认真核对确保达到完全一致的状态。
遵循书面程序才能够对清单予以修改,然而,“协商一致”这四个字极易演变成扯皮的状况。在2024年时,成都的某隔离点急切需要增添面屏采购,乙方在口头应允之后便实施了送货行为,到了结算之时却按照市场价的两倍来收取费用。随后,于合同之中添加了“补充协议需要双方盖章予以确认,在紧急情形下能够通过邮件确认但是事后5日之内要补盖章”,借此堵住了这一漏洞。
在你所签署的采购合同当中,哪一个条款是最令你感到头疼或者是最让你产生后悔之感的呢?欢迎于评论区当中讲述你的经历,点赞数量处于最高位置的三位读者将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风险排查清单》电子版。


